減刑假釋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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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的生效時間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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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生效時間

所謂減刑是指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所以,減刑以後還是有一定的刑期,在這段刑期裏,一般是沒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釋,即假設的釋放,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還是有一些義務必須要承擔的。在假釋期間,必須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接受羣眾的監督等。假釋的人員在這期間是有一定的活動空間的,這個空間一般是在公安機關所能及時監查被假釋人員的範圍。同時對公安機關必須隨叫隨到,接受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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