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條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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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條交通肇事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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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一個關於133條交通肇事罪的問題,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修改部分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入了危險駕駛罪,規定了醉駕入刑。在修正案九中,加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入刑範圍,如毒駕、嚴重超載、違規運輸危險。rn  相關法律規定:rn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rn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rn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rn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rn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n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nrn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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