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31條32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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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31條32條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31條32條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二、有關告知權利的內容是什麼?

告知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告知”,對於當事人來説,是其法定的權利;而對於行政機關來説,則是其法定的義務。實施行政處罰,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適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就違反了本法規定。告知的內容包括:告知當事人其違法事實、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告知當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請求行政賠償等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已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陳述,是指當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申辯,是指當事人進行解釋、辯解,反駁對自己不利的意見和證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適用一般程序,當事人都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從當事人的角度講,陳述和申辯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當事人有權為自己的行為作出陳述、説明、解釋和辯解;從行政機關的角度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在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放棄此項權利的情況下,未經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不應給予當事人任何種類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包括其沒有違法的行為,不應受到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也包括其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應受較輕的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行政處罰法的上述兩條規定,主要是對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時的相關權利進行明確,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避免造成嚴重的違法行為,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的,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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