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賄賂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利用影響力賄賂罪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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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區別有哪些

1、主觀方面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表現為該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某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密切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着特殊的關係,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夠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認識到其是在以某種方式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且希望請託人能夠給付財物或自己會主動向請託人索賄。而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
2、客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着特殊關係,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介紹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介紹賄賂行為人通過替受賄人與行賄人雙方溝通關係、撮合條件,從而使得行賄人可以向受賄人給付財物,達到滿足雙方各自利益的目的,從而獲取“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結果。介紹賄賂、行賄、受賄這三種行為是緊密聯繫的,他們的行為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3、主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既包括國家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也包括非公職人員。
4、刑事處罰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處罰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介紹賄賂罪的處罰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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