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可以直接作為事實主張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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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項可以直接作為事實主張的基礎
哪些事項可以直接作為事實主張的基礎
下列事項,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作為其事實主張的基礎:
⒈自然規律及定理;
⒉憲法、法律、國際法、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⒊公報事項,以及全國人大記錄事項;
⒋外交單位所簽署的認證文書;
⒌不證自明的已成就的事實;
⒍已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刑事裁判所肯定的事實,或其他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且該判決對本案的當事人有拘束力;
⒎已為仲裁單位作出的,對當事人有拘束力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⒏當事人所要求的公證事項,且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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