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哪些事項不服可以不經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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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公安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下列行政行為,有關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1)對公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財物,限期整改火險隱患等。
(3)認為公安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權的,如違法擅自吊銷旅館、舞廳營業執照等。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對哪些事項不服可以不經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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