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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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
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有哪些

一般有: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審前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開庭審理: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審理前核對原告、被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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