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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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協商調解,而協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法院立案後就可以開庭審理了,法院審理任何類的案件都需要遵守一定的審判程序,交通事故法庭審判也是如此,需要按照法庭的審判程序審判,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講講,交通事故訴訟的程序和交通事故法庭審判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2、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二、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力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3)出示證據;(4)宣讀鑑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證據;(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辯論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三、審結期限

1、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四、一審和二審

1、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2、二審法院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上訴。如認為其確有錯誤,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

無論是向法院提出訴訟還是法院開庭審理交通事故都需要一定的程序,交通事故法庭審判程序一般情況下運用的都是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前可以聘用專業的律師進行幫助辯護,在法庭審判交通事故時,雙方當事人情緒都不要過分激動,需要遵守法庭審判的紀律,這樣法院可以順利審理,給雙方一個合法的説法,對於審判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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