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可不可以放棄抵押權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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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可不可以放棄抵押權順位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第一順位抵押,其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以就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於物權具有區分原則,因此抵押合同是一種債權行為,而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則屬於物權行為,因為債權不像物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與絕對性,在同一抵押物設立多個抵押合同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第一順位抵押權是什麼?正是由於同一抵押物擁有多個可能多個債權人因此即產生的抵押權的順位問題。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即有擔保的債權優先於沒有擔保的債權,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這就決定了抵押權的順位。 抵押設定之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承諾,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從法律的角度講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抵押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它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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