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效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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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效力答辯狀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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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解除合同上訴答辯狀該怎麼寫明呢?

目前的這個解除合同上訴答辯狀,具體是1、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夥經營協議書》第9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合夥人在不給合夥經營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而原告並未遵守此條規定履行通知義務,擅自單方結束合夥事務,致使合夥發生虧損,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因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其在單方面編制的統計表中根本沒有將這筆賠償費用計算在內。

2、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純屬原告單方面自行編制的統計表,沒有經過雙方核對確認,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合夥雙方清算的依據。

3、需特別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統計數字中不僅多項與事實不符,而且統計時計算的方法也不正確。其中證據6“三明店清算單”中第2項和第4項中的化粧品和庫存貨品的回收價都屬於原告單方的意思,沒有經過答辯人的同意,答辯人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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