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逃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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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逃逸賠償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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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怎麼處罰

肇事後是否算逃逸需要交警部門認定才能確認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義及其構成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定義一直尚未統一,這無疑給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認定帶來了困難。目前就法律、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學術界的探討來看,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是根據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三種是陳興良《刑法疏議》中指出的,“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應當講,這三種表述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含義。判斷一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實踐中,肇事者逃逸的動機也有其他表現,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這種情形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區別對待,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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