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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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一)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

(二)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四)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

(五)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 :對方沒有重婚、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些行為的。

(六)在婚姻存續期間,申請離婚一方對導致離婚的結果也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賠償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時要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後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鬱症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三、離婚賠償的權限界限

1、注意區分離婚損害賠償與婚內侵權的界限。

婚內侵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身體遭受侵權造成的損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被毀、一方遭虐待或身體上受到傷害。婚內侵權可以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婚內侵權賠償訴訟可以隨時提起。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提出只限於離婚訴訟當時及之後一年內。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對因婚內侵權行為致使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受害人起訴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合併審理,因此時發生了婚內侵權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的競合。

2、注意區分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財產分割的界限。

離婚財產分割是在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下分割。在分割過程中,對無過錯方的照顧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上照顧無過錯一方。而離婚損害賠償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用過錯一方的財產進行賠償。當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高於夫妻共同財產時,為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利益,應先進行離婚損害賠償,而後進行分割。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損害賠償一般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申請,而且在申請的時候還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條件,如果不符合那麼法院一般就不會給予支持,所以,想要得到任何的賠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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