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扣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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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扣車條例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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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扣車條例是什麼,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條文

 1、車輛檢驗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2、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相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二、交通違章罰款標準
  1.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但沒超過額定成員 20%的,200 以上-500 以 下罰款;
  2.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但超過額定成員 20%的,500 以上-2000 以下 罰款;
  3.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在 現在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的處 20 以上-200 以下罰款;
  4. 貨運機動車超核定載質 30%以下的處:200 以上-500 以下罰款;
  5. 貨運機動車超核定載質 30%以上或違反規定的處:500 以上-2000 以下罰款;
  6.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 200 元以下(含)罰款;
  7. 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 %加處罰款;
  8. 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範圍為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人處 200 以下(含)罰 款;
  9.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 50 以下(含)罰款的;
  10.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由公 安交通管理部門處 200 以上-2000 以下罰款;
  11.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 200 以上— 2000 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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