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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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居住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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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子可以共同居住嗎


1、該問題的説法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應該屬於雙方協商的結果。但是,如果雙方離婚時,沒有就房產的歸屬問題進行解決,且該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那麼雙方就對該房產擁有共同使用權。

2、如果雙方在離婚時,依據確定房產的歸屬,那麼沒有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就無權居住。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3、可以協商居住。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屬實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4、具體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只要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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