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北外鄉檀林村徵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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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漢市北外鄉檀林村徵地拆遷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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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漢市徵地補償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拆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及德陽市有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徵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包括原統徵土地首次房屋拆遷),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政策指導和監督,及依法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工作。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受託承擔徵地拆遷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公安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規劃。

第五條 徵收土地,原則上以合作社為單位實行全徵全轉。不具備全徵全轉條件的,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按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徵收土地實行“人隨地走”的原則,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的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以下簡稱農轉非)。

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農轉非人員就業享受國家有關再就業政策。

第七條 徵地前的耕地總面積和徵地面積以具有土地勘測資質的測繪單位測量為準。

第八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建築物、附着物補償以徵收土地告知時實際勘丈登記為依據計算各種補償經費,由徵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苗圃(含花卉)、養殖業、家庭作坊等,以廣漢市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補償標準為準。

第九條 自徵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徵土地上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

未經合法途徑批准修建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其他附着物和各類臨時用地上的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依法用於安置農轉非人員,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也不得用於集體經濟組織清償債務,並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農業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對在拆遷安置協議規定期限內提前拆除的,由徵地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規劃區實施控制範圍內的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實施控制範圍包括雒城鎮和新豐鎮、北外鄉、西外鄉、和興鎮、金魚鎮、三水鎮等鄉鎮的部分區域。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實施控制範圍內徵地逐步推行區片綜合地價。不具備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條件的,徵地補償按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自徵地拆遷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刑釋解教人員外,公安部門停止辦理遷入被徵地拆遷集體經濟組織的户口登記。

第十五條 下列徵地農轉非人員屬於安置範圍:

(一)在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正住農業户口,並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收益分配權利及履行應盡義務的在冊人員(含五保供養對象)。

(二)原户口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中專以上學歷的在校學生、現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十六條 拆遷房屋原則上以統建安置為主,以貨幣安置、自建安置為補充。但同一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同一項目在選擇統建或自建方式時,原則上只能選擇一種。

(一)統建安置。按被拆遷安置人員的正房建築面積與安置房進行置換。安置房置換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

被拆遷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積小於或等於15平方米的,按每人15平方米計算;

被拆遷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積大於15平方米、小於30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計算;

被拆遷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積大於或等於30平方米的,按每人30平方米計算。被拆遷安置户原正房建築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及其他附着物,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補償。

由於安置房套型及結構的原因,安置房面積超出每人應置換(安置)面積的部份,由被拆遷安置人員按下表支付價款:

安置房面積超出每人應置換面積部份≤3m23m2<—≤8m2>8m2。

被拆遷安置人員支付房價標準優惠價建設成本價市場價。

被拆遷安置人員應置換面積大於已置換安置房面積的剩餘面積,在必須超過同一安置小區內可供安置房屋單套面積的50%的前提下,方可再選擇安置房;超出應置換面積的部份按前述規定辦理。

選擇統建安置方式的被拆遷安置人員,按其原正房結構類型,分別支付與安置房相應的房屋結構差價和樓層差價。

統建安置房按2000元/套收取天然氣安裝費用,按有線台收費標準收取有線電視安裝費用。

統建安置房由市國土資源局或政府確定的其他徵地單位作為業主,組織實施。

建成後的統建安置小區納入社區管理。

(二)貨幣安置。由被拆遷安置户提出書面申請,徵地單位根據其原正房建築面積的結構情況發給住房安置補償金。住房安置補償金按以下標準計算:

磚混結構樓(平)房:每平方米700元;

磚木結構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600元;

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300元。

其他附着物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補償。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住房安置補償金每兩年調整一次。

統建安置置換面積(含按優惠價和成本價購房面積)和貨幣安置面積不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補償。

(三)自建安置。由市國土資源局或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為被拆遷安置人員在城市規劃部門指定位置按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劃給宅基地(未婚獨生子女可享受兩份),被安置人員按照“統一規劃設計、自行施工建設、接受監督管理”的原則新建住房。安置區內的基礎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七條 享受第十六條規定的拆遷安置政策的人員包括:

(一)第十五條規定的享受農轉非安置政策範圍的人員;

(二)長期居住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原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農轉非人員。

第十八條 徵地前户口已遷離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照第十六條(二)貨幣安置的規定補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後,依法撤銷建制,農業户口人員全部轉為非農業户口人員。由原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集體的其他財產按農轉非人員數量進行安置,具體的安置(分配)方案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自徵地拆遷告知之日起,在擬徵收土地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第二十一條 三星堆文化產業園區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按照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城市規劃區實施控制範圍外的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實施控制範圍外徵收土地,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人均耕地在1畝及1畝以上的,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低於徵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10倍。

人均耕地等於徵地前被徵地集體總耕地面積除以在冊農業人口。

(二)人均耕地每減少0.01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倍數之和相應增加0.3倍,但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不超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三)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標準減半計算。

(四)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以市統計局、市農業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聯合公佈的為準。

(五)分批次徵地,小春期間徵收,按大、小春標準補償兩季青苗費;大春期間徵收,只按大春標準補償一季青苗費。

第二十三條 土地被徵收後,需要還建的道路、水利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按原有規模、標準、功能修建,所佔土地由相應的被徵地集體無償提供。

第二十四條 分批次徵地的農轉非人數等於徵收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人均佔有耕地數量。農轉非的具體人員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線型”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農業安置途徑。市國土資源局或市政府授權單位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該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調地等方式進行人員安置。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原則上採取自建安置方式。

由市國土資源局或鄉鎮人民政府為被拆遷安置人員在村鎮規劃部門指定位置按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劃給宅基地(未婚獨生子女可享受兩份),被安置人員按照“統一規劃設計、自行施工建設、接受監督管理”的原則建房,安置區內的基礎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建設。

第二十七條 户口不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只對原建築物、附着物按第十六條(二)貨幣安置的規定予以補償,不再劃給宅基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按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徵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

第三十條
農轉非人員逾期不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以貨幣安置方式進行安置的徵地被拆遷安置人員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助的,由徵地單位將有關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户存儲。不得影響徵地拆遷的進行。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徵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內容含青苗補償費標準、建(構)築物、其他附着物貨幣補償標準、廣漢市城市規劃區三星堆文化產業園區範圍、自建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獎勵標準。

國家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如有調整,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工業集中發展區的徵地拆遷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2003年9月公佈的《廣漢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和廣漢市其他有關的徵地拆遷補償規定同時廢止。

實際中,徵地拆遷涉及的範圍往往是比較大的,而且工作面也是比較廣的,如果稍有處理不當,就由可能引發糾紛,所以相應的補償安置必須是合理、合法的。廣漢市為了維護被徵地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徵地拆遷工作順利的實施,制定了廣漢市徵地補償拆遷安置辦法,大家可以詳細的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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