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村民變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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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村民變市民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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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如何安置村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到户和個人。不論採取哪種安置方式,都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後,為解決村民生產生活出路,需要建設用地的,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計劃、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優先安排用地。徵地後人均耕地少於0.02公頃(0.3畝)並一次徵地20公頃(300畝)以上的,按徵地面積5%的比例安排建設用地,根據規劃要求,可在原地安排,也可異地安排。所安排建設用地,可自用或者與他人合作使用,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徵地補償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是最主要的兩個項目,廣西桂林市政府徵地補償標準也在這兩個方面根據土地等級分級。土地補償費的最高補償標準是土地年產值的十倍,主要是針對耕地和農田的。而安置費可以到被徵收土地年產值的十六倍。另外,耕地上面種植作物的,村民還有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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