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止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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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止法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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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止情形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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