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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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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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無效行政行為的認證

  何謂行政行為無效,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目前比較通行的觀點認為,無效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該行為則自始無效,不具有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目前,我國尚未制定行政行為無效的實體法規定,這種情況下,行政訴訟法在判決種類上專門增加了確認無效判決,具有較強的前瞻性。雖然立法過程中對於判斷標準以及是否分項列舉等問題也存有較大爭議,但最終還是確定了“列舉但不分項”的作法。也正是因為法律並未針對“無效情形”進行具體列舉,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審判法官認識和裁判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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