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交通意外不導致另一方傷殘肇事逃跑應該負什麼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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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意外不導致另一方傷殘肇事逃跑應該負什麼職責
汽車交通意外不導致另一方傷殘肇事逃跑應該負什麼職責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限定,導致交通意外後逃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金,能夠並處十五日以下拘捕。
2、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限定,導致交通意外後逃跑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敏車行駛證,且終生不得再次獲到機敏車行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限定,發生交通意外後當事人逃跑的,逃跑的當事人承受全部職責;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也有犯錯的,能夠減輕職責。對於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限定,違背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意外,使人重傷、喪命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跑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喪命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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