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分居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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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分居如何舉證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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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婚時,分居兩年如何舉證???

“分居兩年者,可以離婚”的説法,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我國婚姻法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離婚的依據。

對於分居兩年的説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下: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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