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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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

一、如何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 但是,在實踐中,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非常困難,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

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以及跟對方的手機短信、QQ留言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但是最好的方式,還是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對於夫妻的分居協議,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協議最好由婚姻律師代為起草、見證,以免不必要的爭議。

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只是可以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卻不會導致離婚的必然結果。

二、分居滿兩年就能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分居滿兩年離婚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去全面把握: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但不一定都屬於分居離婚的條件之一。而分居也不會必然導致夫妻離婚,此時如果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話,要求是因為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後在分居時間上面至少要持續兩年,當然這期間內彼此也沒有履行夫妻義務。如若不然,就無法在訴訟離婚中以分居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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