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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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業務範圍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律師業務範圍

(一)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瞭解涉嫌罪名和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1、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有關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證證據材料;

4、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或申訴意見;

5、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意見。

(三)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1、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和收集證據;

4、出庭準備;

5、參加法庭審理全過程,發表辯護意見;

6、休庭後工作。

(四)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瞭解研究一審判決情況;

2、協助被告人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3、閲卷、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4、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5、發現收集新的證據;

6、出庭準備;

7、參加法庭調查;

8、參加法庭辯論;

9、二審案件不開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和書面代理意見。

(五)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六)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1、代理自訴案件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

2、代理受害人舉報、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1、擔任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2、擔任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八)在死刑複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申訴意見

1、在死刑複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複核法律意見。

(九)刑事案件申訴

1、申訴案件立案;

2、申訴再審案件的辯護。

掃黑除惡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在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的職責是不同的,若是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處理刑事案件的相關事宜,可以向當地的司法iguana提出司法援助,律師在受理掃黑除惡刑事辯護之後,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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