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的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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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的執行方式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瞭解到看守所內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既有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觀惡性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複雜。對此,本站網小編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拘役刑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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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執行方式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拘役的期限。根據《刑法》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根據《刑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

(2)拘役的執行。根據《刑法》第43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這裏所説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留所執行,沒有建立拘留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3)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根據《刑法》第44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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