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117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之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屬於代理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風險提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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