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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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特徵

現代社會,勞動力尤其缺乏,當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利益,勞動者享有什麼權利和義務,這些都應該瞭解一下,下面就具體介紹一下勞動關係的特徵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讓更多的勞動者懂得維護自身的利益。

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的主題一方為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為勞動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勞動關係的內容為與勞動過程緊密相連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3、勞動關係具有從屬性關係;

4、勞動關係從屬性的發展和靈活運用。

排除適用《勞動法》的人員

1、公務員;

2、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成員。

3、農業勞動者;

4、現役軍人;

5、家庭保姆

勞動者享有的權利

1、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2、去的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的其他權利

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1、完成生產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

4、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遵守職業道德等。

《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思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上提到的,當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時候,勞動者應該知道《勞動法》的具體內容,用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要明白自己在勞動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勞動者在該勞動單位要滿10年以上,才能訂立相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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