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繳交社保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4W

一、單位繳交社保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單位繳交社保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單位繳交社保也不一定就存在勞動關係,也有可能是代繳社保,判斷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不能只憑社保繳費記錄確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即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需要審查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同時還要看一方從事另一方提供的勞動安排,勞動的一方應獲得報酬。

不僅如此,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還應從是否實際用工入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即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標準是用工。

二、建立勞動關係後什麼時間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繳納社會保險雖然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但用人單位只是給當事人代繳社保的話,肯定不存在實際的勞動關係,若建立了勞動關係,正常情況下就應該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可以從第2個月開始讓公司付雙倍工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