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護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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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護理期
工傷九級多長護理期
  護理期是根據員工在住院期間生活是否能夠自理來進行判定的,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期限。  如果生活能夠自理,那麼陪護期結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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