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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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再審程序
行政賠償二審需要怎樣走流程和步驟?
  (1)提起上訴。訴訟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一審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的上訴狀形式。上訴可以直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也可以通過一審法院提起,實踐中多采用後者方式。   (2)上訴的受理。二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經審查認為訴訟主體合格,未超過法定的上訴期限,應當予以受理,並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   (3)上訴的撤回。二審法院自受理上訴案件至作出二審裁判之前,上述人可以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應提交撤訴狀。撤回上訴是否准許,應由二審法 院決定。經審查,法院認為上訴人撤回上訴沒有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訴條件的,應當准許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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