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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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應當全面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在訴狀中止範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
行政訴訟的二審審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書面審理。二審的書面審理適用於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經過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上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等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傳喚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只通過書面審理後,即可作出裁判。
(2)開庭審理。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與一審相同。主要適用於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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