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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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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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再審案件如何審理?


一、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一)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二)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三)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審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提起上訴;而再審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確有錯誤,方可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程序。
(四)提起的時間不同。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第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而再審程序的提起時間,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
(五)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二、再審案件如何審理(一)對所有決定再審的行政案件,應由再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審判決、裁定的執行,並宣告已進入再審程序。
(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並且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適用第一審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
(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按第二審程序作出的,再審時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是否開庭審理由再審法院決定。如果再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符合《行政訴訟法》關於書面審理條件的,可以書面審理。適用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4)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不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原判決、裁定是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終結的,再審時一律按第二審進行審理,審理終結所作判決、裁定都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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