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物業費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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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物業費的訴訟時效
物業費的訴訟時效
大多數法官在討論中主張訴請物業費的訴訟時效應從最後一期物業費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主要理由歸納有五點: 第一,從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取向考慮,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平衡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在其本身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及在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時,應作有利於債權人的理解和考慮,才能真正實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平衡。 第二,從連續性債務具有整體性、關聯性、獨立性角度分析,儘管各期債務確實因時間經過而不斷產生,而不是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經形成,但由於其是在同一合同項下對一定期間基於同一原因而產生的繼續性債權的一次性或統一約定,各期履行的債權實際上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分期履行的獨立性不足以否定其整體性和關聯性。 第三,從審判角度考慮,有利於節約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與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一樣,都存在為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關係而不在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即主張權利的情形,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促進商業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第五,從物業服務企業方面考慮,在物業服務企業催交物業費面臨困難的情況下,判定物業服務企業追索物業費的訴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將導致其收費不足額,進而導致服務質量降低或難以維持,最終受累的還是多數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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