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鑑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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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鑑定手續
職業病診斷鑑定手續
職業病鑑定程序:
一、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二、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三、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四、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六、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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