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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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病診斷的標準是什麼

職業病診斷的標準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3、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4、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5、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7、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8、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二、職業病的職工變動時的注意問題

1、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其所在單位須為其建立健康擋案;變動工作單位時,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入健康檔案。

2、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各所在地的勞動衞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3、 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

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失業期間發現職業病怎麼辦?

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有關的,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其實也不能由職工自己做出是否構成職業病的斷定,而是需要由專業的機構在規定的診斷標準上做出認定。一旦確定構成職業病的話,那麼職工就可以向單位申請進行職業病賠償。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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