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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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坐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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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坐牢怎麼判刑?

從毒品行為特徵來看,販賣毒品罪屬於行為犯。販賣毒品行為通常始於購買,單就購買毒品行為而論,其已具有雙面的社會危害性。一方面,購買毒品行為本身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另一方面,買大宗毒品往往是實施新的賣出行為的起點或必要前提,因而購買毒品行為同時包含了進一步危害社會的現實危險性;而賣出毒品是把潛在的社會危害變為現實。由此可見,販賣毒品的過程的這兩個關聯行為均不缺乏獨立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要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就具有認定犯罪既遂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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