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承擔競業限制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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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承擔競業限制的舉證責任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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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是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綜上所述,按照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員工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因此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30%是由最高法規定的,如果員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0%向員工支付。雙方就此發生糾紛的話,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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