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 - 能否要求退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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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退中介費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退中介費
中介已履行了中介服務,並促成了合約的簽訂,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原因並不是由中介造成的,當事人無權要求中介退還已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按約定支付報酬,而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之後是否解除,均不影響該報酬的支付。
因中介隱瞞、欺詐行為導致合同被解除的,委託人可以要求中介返還居間費用,並就其因此遭受的損失向中介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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