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剋扣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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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剋扣職工工資
單位可以剋扣職工工資

國家勞動法規《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五條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這裏的剋扣指用人單位無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情況:


1、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過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3、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4、因勞動者請事假應扣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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