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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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剋扣工資

企業僱傭員工,可以隨便找理由剋扣工資,辭退員工,而員工因為受僱於人,站在弱勢地位,無法與企業平等合作。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為了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規定了企業不得無理由剋扣工資和剋扣工資的懲罰,以及合法扣減職工工資的原因,並明確扣減的額度限制。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勞動合同法剋扣工資相關內容。

一、剋扣工資相關法律

企業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理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理辦法》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合法扣減工資的四種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扣減工資有統一規定,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合法扣減職工工資,並明確扣減的額度限制。

一是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並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三是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四是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相關人士表示: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其次,制定福利和懲罰等規章制度,必須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同時,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章制度,職工有權提出糾正。

上述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法剋扣工資。如果員工按照企業要求完成工作,沒有上述四種合法扣減工資的情況,那麼企業就應該依法給員工發放完整工資。如果企業以非法理由剋扣工資,建議先與企業溝通,如果對方不理會,員工可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對方仍不願意,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最後是提起訴訟。因為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其他具體情況,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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