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原告無需舉證的幾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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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原告無需舉證的幾種規定
打官司原告無需舉證的幾種規定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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