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一般由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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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一般由誰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一般由誰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相關延伸】
問: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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