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有撫養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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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有撫養哥哥
哥哥姐姐是否有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父母去世或無監護能力時,依順序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哥哥或姐姐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見,小新的哥哥有義務撫養小新。我國婚姻法也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哥哥、姐姐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撫養的義務。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哥哥姐姐有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但要符合幾個條件:一是父母已去世或沒有撫養能力,二是弟弟妹妹必須是未成年人,三是哥哥姐姐一定要有負擔弟弟妹妹的經濟能力。這幾個條件小新的哥哥都符合,可見他有義務撫養小新。


    兄弟姐妹的扶養義務是有條件的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父母死亡或者無能力繼續撫養未成年孩子時,有能力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知道弟妹成年,同理,有能力的弟妹對於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的生活來源的兄姐也具有扶養的義務。當然,以上的情形須是滿足扶養人都是成年的,而被扶養人未成年或者是喪失了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批覆中也肯定了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有病、殘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養義務。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1]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而雙方又都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則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相應意見。在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對於父母雙方均不願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離婚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將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待案件審理後再依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方。


    綜合上面所説的,妹妹有義務撫養哥哥嗎?不管是有能力還是沒有能力,這肯定是有義務要撫養的,在沒有父母的情況下只要是有關的親屬都是有義務撫養的,血濃於水的親情是割不斷的,兄妹倆就更應該好好的扶持,去幫助對方,這樣的話,父母才得以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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