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一、一些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而耽誤了申訴時效,仲裁委員會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對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訴的權利,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例如,因地震、水災、火災等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爭或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則範圍很寬,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部門申訴延誤時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等,至於“理由”是否正當,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3)申訴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申訴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後不超過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如無正當理由,則相關部門不予受理。相關部門有判斷理由是否正當的權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