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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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救濟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繫勞動關係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救濟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在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提出;超過仲裁時效期間提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查明確屬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的,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作出裁決後,高校或勞動者可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提出的,仲裁裁決生效,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予受理。

以上是關於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救濟有哪些問題的解答,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超過仲裁時效是沒有其他救濟的,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一定要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限內提出仲裁申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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