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轄原則是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保護管轄原則是
勞務糾紛管轄原則是什麼?
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關於勞務糾紛管轄原則這個問題,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勞動爭議管轄法院勞動爭議管轄權刑法基本原則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法律上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並無規定,這和我國《民事訴訟法》頒佈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用工主要實行固定工制度,勞動爭議案件還很少發生,故制定《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的規定。但是隨着我國《勞動法》的頒佈實施,勞動力逐步市場化,勞動力的流動性大在加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衝突大為增加,在此種情況下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已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法律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缺乏明確的規定,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之前,勞動爭議訴訟管轄在各地人民法院的實踐中處於無序狀態十分混亂。2001年《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的頒佈結束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管轄的混亂狀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該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明確或實際履行地點不明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亦無法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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