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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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需要訴訟解決,那麼找誰來解決呢?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勞動爭議的訴訟管轄原則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爭議管轄原則是什麼

一、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第14條規定:“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勞部發〔1995〕209號)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首鋼總公司遷安礦集體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9〕162號)規定:“外省企業職工在京履行勞動合同時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應由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於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於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於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江蘇省南京市法律法規總結:

⑴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①市屬以上國有企業;

②上市股份制企業;

③外商獨資企業和中方為市以上單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⑵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管轄本區行政區域內的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①市屬集體企業(含集體企業改制後的企業)

②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的非國有企業③中方為市以下單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④外地企業駐寧分支機構⑤區屬及以下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

⑶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⑷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開發區註冊經營的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5) 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開發區註冊經營的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仲委[2006]1號)第十一條:“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雙方勞動爭議的管轄問題在本省境內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依法設有分支機構(如分公司或辦事處等)的,按照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或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資報酬支付地或實際工作崗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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