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女職工三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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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女職工三期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中女職工三期待遇的規定是什麼保護規定?
女職工“三期”指的其實就是孕期、產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對於“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休假、工資發放、勞動合同的履行及解除問題等都不是很清晰地瞭解,有的甚至還不知道是哪三期,為此,整合了相關勞動保障資料,做了一期關於婦女權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讀關於三期的相關問題,希望能為女性職工維權提供一些法律參考。

“三期”期間,女職工享有哪些假期?具體規定如何?

女職工屬於特殊羣體,在“三期”期間國家均有明確的休假規定,主要包括:產假、流產假。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

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為了保胎女職工有權請假嗎?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範圍內的懷孕妊娠反應厲害及需要保胎的,經醫師開據證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處理,期間的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待遇處理。6個月以內的按規定領取病假工資;超過6個月的,按規定領取疾病救濟費至生育之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同時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併計算。

此外,女職工子宮外孕、葡萄胎系屬於病理現象,不屬於正常懷孕或流產,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應按病假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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