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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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有什麼?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有什麼?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拖欠試用期員工工資怎麼辦?

當公司拖欠試用期員工工資時,員工應首先與僱主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下列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要注意到,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是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雙方均同意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員工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是勞務拖欠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遇到拖欠工資的情況,可以向工作地所在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返還工資;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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