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間的相關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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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間的相關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間的相關條款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在上述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但一些女職工卻將這些特殊規定片面地理解為,處在三期內,就可以“為所欲為”,用人單位在任何條件下都無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二、女職工又享有哪些法定權利?

(一)女職工三期內,對公司權利的主要限制

其一,公司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其二,在女職工“三期”內,公司也不得以“無過失性辭退”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公司與員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協商一致的)或“經濟性裁員”

(1)企業依法進行重整;

(2)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方式解除與女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其三,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滿時終止。

(二)女職工三期內,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

其一,女職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113天產假,多胞胎的(98或113 15n)天。懷孕流產的,未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滿4個月的,享受42天產假。

其二,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公司均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工作。

其三,女職工產假期間依法享有生育津貼,標準是按照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若未參保,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公司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一般不可同時享受,以較高的待遇為標準)

以上所述內容,屬於法律對女職工“三期”內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更利於女職工的細化規定,包括關於保胎假、陪產假等規定,詳見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女職工保護相關規定。

目前,存在某些公司歧視懷孕女職工的現象,這些公司招聘前進行“詢問、篩查是否懷孕”,聘用後,若發現懷孕,依然會通過加班、調崗等各種違法手段,變相逼迫懷孕女職工離職,此種做法嚴重侵犯了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女職工,要樹立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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