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一定在本市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工傷傷殘鑑定一定在本市做嗎
工傷傷殘鑑定一定在本市做嗎
1、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內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准。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也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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