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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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是針對受傷者的傷殘等級進行的鑑定,工傷鑑定則是專指在工作時間內收到傷害後的鑑定。兩者的鑑定範圍有一定的交叉,但是又有着明顯的區別。如果在工傷中受到得傷害比較嚴重,可以先進行工傷鑑定,那麼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是否是有必要的呢。

一、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又名勞動能力鑑定,通常情況越早鑑定對勞動者越好。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勞動者或者單位有一方要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是聲明要去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就要再等60天。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傷殘鑑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

先工傷認定後工傷等級鑑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應提交哪些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2、填寫濮陽市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申請表一份。

3、申請人為工傷職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一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准文件和複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4、工傷職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張。

5、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6、住院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

7、交納鑑定費300元。

由此可以看出,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是完全不必要的,工傷鑑定後用人單位會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要求為勞動者申請到相應的賠償金額,並不需要通過傷殘鑑定進行再一次的確定。但是如果堅持想要進行傷殘鑑定也是可以的,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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